在身邊好友眼中,徐倩算得上是個“女強人”,2011年,她從青海來到濟南,獨自一人創(chuàng)辦了濟南某服飾有限公司。2011年9月,徐倩以公司生產需要資金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朋友張某借款50萬元,在張某多次催要下,徐倩歸還8萬元,此后她逃往外地。被抓獲歸案后,很多過去曾借給她錢的人這才知道,她竟然先后向12個人借款多達630余萬元。4月28日,濟南中院公開審理這起合同詐騙案。
4月28日當天,站在法庭被告席上的徐倩一直低垂著頭,神情有些沮喪。案發(fā)前,她是濟南市某服飾有限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是出了名的“女強人”。
2011年3月,徐倩在濟南成立濟南某服飾公司,從事服裝加工,并招聘了50余名工作人員,后因經營不善,欠下巨額債務。2011年9月至11月,徐倩隱瞞公司經營虧損的事實,以公司生產需要資金為由,提出愿意支付高息,向朋友張某借款50萬元用于歸還前期債務。
后在張某多次催要下,徐倩歸還8萬元,至案發(fā)時尚有42萬元未歸還。2011年底,徐倩更換聯(lián)系方式,并化名“林雨”逃匿。2013年7月,徐倩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張某表示,2010年他通過朋友介紹與徐倩相識,在徐倩向他提出借款請求后,他曾專門到徐倩的工廠考察,在確認后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借給徐倩50萬元,并收下了借條。2011年12月,借款到期后,他便聯(lián)系不上徐倩,之后到公安機關報案。
據公訴機關指控,除了張某外,徐倩還向她的姐姐、姐夫借款50萬,并使用公司員工李某的房產證,從銀行抵押貸款40萬元。據公安機關調查,徐倩以高息為誘餌,在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期間先后向12人借款,單筆借款數額在10萬元至140萬元不等,總共金額達630余萬元。在一審中,徐倩對于取得他人款項,用于歸還前期債務的事實供認不諱,歷城區(qū)法院經審理,以犯合同詐騙罪,判處徐倩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對此,她提出上訴,在二審當天,徐倩表示,“借款時我還有償還能力,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原審法院認定的合同詐騙罪不成立!
“為歸還前期債務,我才隱瞞公司經營狀況,承諾高息,向身邊朋友、同事提出借錢,當時是真的打算等以后賺了錢再慢慢還清。”徐倩說。該案未當庭宣判。
記者微評:
為了創(chuàng)辦服裝廠,徐倩舉債購買了設備,沒想到卻遭遇失敗,無奈下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不惜高息借貸。事實上,徐倩的這種做法看似解了燃眉之急,實際上給自己挖下了更大的坑,最終才落得這樣一個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