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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網(wǎng)菏澤8月16日訊(記者 劉嵩岳 通訊員 吳延民)菏澤兩男子利用偽造的購貨經(jīng)銷合同,騙取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澤市南支行的信任后貸款人民幣180萬元。近日,牡丹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據(jù)了解,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楊某某、劉某某經(jīng)預謀后,利用偽造的購貨經(jīng)銷合同,騙取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澤市南支行的信任后貸款人民幣180萬元。2014年6月20日還款期限到期后,經(jīng)市南支行多次催要,拒不歸還本金。案發(fā)前,楊某某、劉某某支付貸款利息人民幣155 345.53元。
另外,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楊某某利用劉某某身份信息,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澤分行申領信用卡一張。楊某某于2013年6月至10月期間多次持該卡消費,惡意透支人民幣54 134.09元并套現(xiàn)。后楊某某經(jīng)發(fā)卡銀行多次催要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
牡丹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劉某某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貸款罪;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因二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退賠被害單位全部經(jīng)濟損失,依法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并責令其退賠給被害單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澤市南支行違法所得人民幣180萬元。